今年10月份,经人介绍购买一套住房,已全额付款。事情大致情况如下:
1、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该小区(2008年竣工交房)所有业主都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2、我与卖方仅通过房屋中介签订的新购房合同,只有卖方个人给我写了一份收款收据,卖方没有将原来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转交给我,也没有将开发商给他的交房款和各种税费的发票或收据凭证;
3、房屋中介机构仅仅在房管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将该房屋购房人信息更改为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其他首付款,房价总款等信息都没有做变更;
4、事后网上查看关于这个小区未办理2证的情况,从2012年至今已经被业主投诉10次,政府部门只是互相推诿,敷衍性的回复业主们的投诉,看不到任何解决问题的进展和方案措施;
5、经过认真考虑,并上网查看类似案例,感觉我和卖方的房屋购买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率,同事感觉我后面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我想要求卖方全额退还房款给我。
在这里我想请问,我和卖方这份购房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卖方全额退还我的房款;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