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主张权利要及时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签订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告承租物业公司房屋。但被告至自2008年开始至2014年拖欠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 : 被告称原告所提供的房屋居住环境太差,无人管理小区私搭乱建严重,房子质量问题一直无人修缮,邮件无人收发,经常停水停电,无正规维修人员,同时房屋质量有问题不交房屋租金。其次原告起诉超过时效,不同意支付。 【审理过程】: 庭审中,原告提交律师函及工作记录,证明其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房租卫生费。被告表示其从未收到过律师函,也没有人找其要过房租。被告提供房租减免申请表、照片,证明其一直享受房租减免政策及小区现状。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租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使用该出租房屋,应当交纳租金。 关于被告认为其应享受房租减免政策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每年均向原告爱提交了房租减免申请表,且是否减免房租需原告最终确定,现原告对于其减免问题亦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该项主张,应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欲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不足,故对原告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之内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可见原告的小区管理确存在一定问题,被告以此理由抗辩,不宜认定为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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